中汽股份(301215)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鉴于本所律师不具备对相关财务事宜发表意见所需的会计师、审计师、 资产评估师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亦不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因此本所律师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商业判断及决策等事项发 表任何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 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及其 他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2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