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精伦(600355) - 精伦电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飞律师、齐晨晨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以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公司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