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000682) -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 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和全资子公 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其与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业务 活动,应依据本制度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流程,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