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00068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东方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 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 幕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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