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灵(300091) -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鉴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 "公司""债务人"或"上市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金通灵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 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出资人权益将为零。 为挽救金通灵,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分 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需对金通灵出资人的权益进行 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 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指出资人组会议的股 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金通灵的全体股东。 前述出资人在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 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 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 (一)基本内容 1. 产 业 投 资 人 汇 通 达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994,431,56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