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能(601615) - 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明阳智慧能源集团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雨翔律师、段霏霏律师出席并见证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