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000919) -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陵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离任、辞任、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四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公司应在收到相关书面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