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莱光学(68850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