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002468) -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即 5 人)时;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障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