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002365) -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潜江永安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二六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