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钨装备(600397) -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 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决 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