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民科技(301000)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 第一节 引言 | 5 | | --- | --- | |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简介 | 5 | | 二、制作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5 | | | 第二节 正文 | 8 | |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和授权 | 8 | |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 |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9 | |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8 | |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9 | |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主要股东 20 | |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1 | |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2 | |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3 | |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4 | |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 26 | |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6 | |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