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00282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 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 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 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 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