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00282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 失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当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