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603098)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056 号 致: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在北京市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