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300558) -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1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管理制度,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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