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688686)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 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 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次可转债的 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1 /13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 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普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