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002039) - 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致: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州 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 托,指派刘慧颖、王康明青(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 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 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海路 101 号黔桂国际商务中心 B 区 13/14 层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