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云(300097) - 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智云自动化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云股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