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汽车(600418)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艳律师、郑江文律师、梁翔蓝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江淮汽车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 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 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