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城市开发(00563) -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563) 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的公告 – 1 –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認為,通過該融通進行融資將繼續維持本公司相對較低之 綜合融資成本,並優化本公司之債務架構。 根據上市規則第13.21條之規定,只要上述責任繼續存在,本公司將會繼續在其後之 中期及年度報告中作出披露。 承董事會命 本公告由上海實業城市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 本公司(作為借款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與一家銀行(作為貸款人)(「貸款人」) 訂立兩份貸款協議(「該等貸款協議」),內容有關兩筆總額為人民幣900,000,000元之 定期貸款融通,為期三十六個月(「該融通」)。該融通將用於償還現有之銀行借款。 該等貸款協議規定,在該融通存續期內,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上實集團」)作 為本公司及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