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603053) -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修订版)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为三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 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