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30048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