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畅股份(300861)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 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