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羽臣(003010)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芳、叶可安(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