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钢铁(600581) -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附件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 八一钢铁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分立、合并、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