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龙股份(603969)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致: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银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芳、刘杰(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