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002688) - 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赫志律师、袁飞飞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