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通科技(30160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薪酬, 相关董事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董事长除外)只领取非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一) 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结合行业薪 酬水平等因素确定,为月度或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 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在公 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核定绩效,于年终 或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期间,根据当年考核结果 统算兑付;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惠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