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600019) - 宝钢股份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方達 津 師事務所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兴业大古汇委港兴业中心 邮政编码. 20004 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d 288 Shi Men Vi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 ▲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 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本所担任宝钢股份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项目(以 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或"本次撤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关于进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