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30028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3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 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