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30028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3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一)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