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300289)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3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者如有委员提出 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 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在不设立工作组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 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