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300289) - 信息披露制度(2026年3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二○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 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破产重整投资人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