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电子(301379)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054 号 致: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天山电子")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 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可 转债")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