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600561) - 江西长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6年修订)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 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长 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 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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