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002045)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 法律意见书 锦 天 城 律 师事务 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传真: 021-20511999 电话:021-20511000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光电器"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国光电 器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