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华智慧能源(01083) - 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职权范围
港華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本公司」)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委員會」) 職權範圍 目的 成員 會議 - 1 - - 2 - 11. 委員會獲授權參與在其職權範圍內之任何活動,及進行內外部重要性評估,而委員會 成員可要求所有僱員提供適切之協助。 12.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可在委員會要求下尋求外部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 本公司負責,並可於需要之情況下,邀請具備相關經驗及專業知識之外部人士列席會 議。 3. 委員會成員必須以由董事會不時委任之董事佔大多數,並須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 4. 董事會可委任董事會主席或其他董事為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之主席。 5. 委員會可在其不時認為需要的情況下,邀請任何高級管理人員列席委員會會議。外聘 顧問亦可被邀請列席委員會會議。 6. 委員會秘書須由委員會主席提名出任。 7. 委員會須於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如有需要,在委員會之工作需要或董事會要求下 可舉行額外會議。 8. 委員會主席可酌情召開額外會議。 9. 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為兩名委員會成員。 10. 委員會會議程序受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經不時修訂)之相關條文規範。 權力 職責 匯報程序 2026 年 3 月 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