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新材(603683) -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之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591 号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9686 传真:(8621) 58304009 1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 隐瞒和遗漏;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