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000625)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长安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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