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通科技(301601)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5SH7200005/PC/pz/cm/D3 上海 SHANGHAI 北京 BEIJING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纪宇轩律师、卓海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核查、验证。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