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002802) - 关于无锡锡港启兴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HONGHUIHONGHUI(SZ:002802)2026-03-20 10:4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无锡锡港启兴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锡港启兴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无锡锡港启兴 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收购人或锡港启兴)的委托,就锡港启兴 由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汇新材)注销回购股份并减 少注册资本导致锡港启兴合计持有洪汇新材的股份比例由 29.99%被动增加至 30.16%(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担任锡港启兴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9 号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6 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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