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002802) - 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锡港启兴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无锡锡港启兴 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收购人或锡港启兴)的委托,就锡港启兴 由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汇新材)注销回购股份而减 少股本,导致锡港启兴持有洪汇新材的股份比例由29.99%被动增加至30.16%而 编制的《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相关事宜,担任锡港启 兴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9号——回购股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收购人 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