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60033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 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 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