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603806) -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 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使用货币资 金或者将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作价等方式,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公司设置"投资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主要承担投 资项目前置审查与建议、已投资项目跟踪监督及报告、投资管理制度与投资策略 研究优化等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