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002258) - 利尔化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 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指引、 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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