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600575) -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淮河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辞任 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 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