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60006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五条 除本制度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 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任、任期届满及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