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SLCSLC(SZ:002106)2026-03-30 11:2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 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其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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