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地产(00123) - 公告
本公告乃由越秀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 規則(「上市規則」)第13.18條之披露規定而作出。 450,000,000港元之定期貸款融資 於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泓景有限公司(「泓景」)(作為借款人)與一家銀行(「貸款人」) 訂立一份融資協議(「融資協議一」),據此,貸款人在融資協議一的條款及條件之規限下提供 450,000,000港元之定期貸款融資,最長貸款期由首次提款日期起計18個月。泓景為本公司全 資附屬公司,其於融資協議一項下責任由本公司擔保。 融資協議一規定,倘本公司之控股股東越秀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越秀企業」)於本公司已發 行之具投票權股份中持有少於30%之直接或間接權益,或倘越秀企業不再是本公司單一最大 實益股東的地位,或倘越秀企業不再對本公司行使有效之管理控制權,即構成違約事件。若發 生有關違約事件,則貸款人可宣佈融資協議一項下所有債項已立即到期應付。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 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 ...